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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县 (区)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本网]    2003-07-11 16:50:00    字体显示:

  闽政文 〔2003〕20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 《关于请求审批县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莆政 〔2003〕36号)文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仙游、荔城、城厢、涵江、秀屿 5县 (区)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 (以下简称 《区划》)。请你市组织各县(区)政府尽快公布并认真实施。

  二、认真做好 《区划》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维护海洋开发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凡从事海洋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 《区划》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海域功能。

  四、在制定涉海的经济、社会和行业规划时,应当符合 《区划》并与之相衔接。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