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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07-07-27 19:38:00    字体显示: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处置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体系框架
    2·1·1  应急组织体系
    福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的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  应急预案体系
    福建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省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福建监管办)、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厦门监管办)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省内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在我省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报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  I级应急响应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发生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民航福建监管办、民航厦门监管办及辖区内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我省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应急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
     ——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省安监局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报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到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为设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省相关部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建议。
    (3)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相关设区市应急预案,及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省安监局。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与先期处理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省直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按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3  通信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处置I级、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民航福建监管办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处置Ⅲ级、Ⅳ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飞行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省指挥部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应急资源。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直接指挥。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3.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范围的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1)陆上搜救
    有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福建海事局(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按照《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海上遇险搜救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和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  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3.3.8  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3.3.9  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  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统一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
    3.3.12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由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上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后应急终止。
    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  事故调查
    省处置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国务院、民航主管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支持。
    4.3  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省政府和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  应急保障
 
    5.1  装备保障
    省内各机场要按照规定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民航福建、厦门监管办要加强监督检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救援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监测和救援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省内民航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人员防范事故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培训
    省内民航各有关单位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救援和调查等有关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水平。
    6.3  演练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每2年至少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省内民航各有关单位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民航相关单位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