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和属地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处置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适用本预案。
2 机构与职责
2.1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省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2.2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是省人民政府处置我省地震灾害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3省地震局
省地震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地震震情速报和灾情汇集,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与报告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以及行业地震监测台网(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未来震情趋势做出判断。
3.2 预警预防行动
省地震局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地震应急响应等级
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省地震局测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7.5级以上地震时,启动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省地震局测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5-7.0级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7.0- 7.5级地震时,启动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省地震局测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6.0-6.5级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6.5-7.0级地震时,启动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省地震局测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5.0-6.0级地震,或省界周边50公里内发生5.5-6.5级地震时,启动Ⅳ级响应。
4.3 地震四级响应及基本程序
4.3.1 Ⅰ级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各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灾区的应急工作队伍,在灾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省人民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省人民政府立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实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当出现灾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
4.3.2 Ⅱ级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启动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组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各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灾区的应急工作队伍,在灾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启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领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省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必要时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在接到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时,直接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4.3.3 Ⅲ级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启动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组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灾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直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灾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行动,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当出现灾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设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政府及地震主管部门请求扩大应急。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在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时,视情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做出响应。
4.3.4 Ⅳ级响应程序
省地震局立即将监测到的震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启动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和意见,组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
灾区所在地地震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议。
灾区所在地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组织救灾抢险人员赶赴现场。在灾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灾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抢险救灾行动。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灾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视情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在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时,视情启动设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会同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做出响应。
4.4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4.4.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4.4.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经贸、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4.3 次生灾害处置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次生灾害,防止灾害的扩大。
4.4.4 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4.5 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4.6 灾民转移安置
民政部门、灾区当地基层政府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4.7 交通运输
经贸、交通、铁路、民航部门组织力量恢复损坏的公路、水运、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4.8 物资供应
发展改革、经贸、民政、粮食、物资、供销、石油等部门组织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9 电力供应
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证灾区用电供应,并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4.10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4.4.11 通信与信息
信息产业部门提供地震灾区应急频率资源,维护地震灾区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应急通信安全。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地震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应迅速开通通信网络,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中断,省地震局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启用应急机动通信,恢复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4.4.12 应急资金供应
财政部门做好省应急救灾资金及应急款项的准备和调拨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省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确定保险责任,做好赔付资金的筹集工作。
4.4.13 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红十字会: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和资金。
4.4.14 地震现场监测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和震区地震趋势判断,进行宏观烈度科学考查,协调震区与周边地区的震情监测工作。
4.4.15 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4.1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对处置的危险品要明确其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
4.5 新闻报道
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地震宣传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
广电部门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
4.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第一,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第二,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第三,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第四,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震情灾情报告与公告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省政府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红十字总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 理赔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负责及时理赔。
6.4 调查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有关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和征用等制度,确保随时调用。
7.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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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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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当地民兵预备役部队 |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
邻省地震救援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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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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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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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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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邻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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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7.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城市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在公共场所配置必需的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即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应急救援技术系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宣传工作方针,加强对公众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众震灾时的自救互救能力。
8.1.2 向社会发布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
地震部门在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相关地区的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工作。
8.1.3 社会宣传
各级政府应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和响应政府应急行为的积极性,增强民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自觉性和能力。
8.2培训
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级地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上岗前培训,以及应急常识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3演习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行业按照预案,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和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灾害处置方法。适时组织开展相关联动单位参加的有针对性的综合演练,提高各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并根据演练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特殊时期应急戒备、台湾强地震影响。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基础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3)地震避难场所:作为安置居民临时生活区或疏散人员的安全场所。
(4)生命线工程:城镇或区域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对于现代化经济和社会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震情、灾情:震情是指未来地震的活动情况和发展趋势。灾情是指破坏性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情况。
(6)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10.2预案管理
10.2.1预案制定
省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与预案相衔接、配套的工作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0.2.2 预案修订
为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省地震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时对《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0.3 监督检查与奖惩
10.3.1监督检查
省地震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3.2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0.4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制定的《福建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闽政办〔20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