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丙级)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
| 申报材料 |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
| 办事流程 |
(一)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二)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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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30天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鸿路7号(20路,22路,949路树兜省农行站)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电话、信件、来访 |
| 联系人 |
黄天洲 |
| 监督投诉 |
0591-87828360,0591-87803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