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籍人士申请永久定居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办理条件 |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须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
| 数量限制 |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
| 办理期限 |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 受理部门 |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
| 受理地址 |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正常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福州:0591-87821049,厦门:0592-2022329,宁德:0593-2972130,莆田:0594-2682798,泉州:0595-2180385,漳州:0596-2682289,龙岩:0597-2220870,三明:0598-8223988,南平:0599-8862165 |
| 联系人 |
各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监督投诉 |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0591-870934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