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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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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注申请须知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办理条件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简称因私赴台),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受理本辖区常住居民往来台湾的申请。
  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过国务院台办审核,以下简称应邀台),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报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mm×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单位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具体审批办法详见《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须知》)。
  持国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但申请表上粘贴的申请人相片要加盖单位公章。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赴台批件”复印件。
  户口所在地不在福建省内的,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赴台申请。属异地交流、挂职锻炼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复印件。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首次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普通件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办理签注: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1、证件费:30元/证;
  2、加注费:20元/项次;
  3、签注费:
  (1)        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2)        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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