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网上办事 > 个人 > 民生资讯
   
 
我省规定林权争议未解决不办理变更权属登记
[福建日报]    2008-05-13 10:54:00    字体显示:

  本报讯 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记者了解到,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新增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前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草案修改二稿是根据有关部门建议,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林权争议期间转让、出租、承包争议的林木林地,修改二稿增加此项规定,同时还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等。

 
 
· 林权改革:从李金耀到洪田村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 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省海信拍卖有限公司变更有关登记项目的批复
· 关于同意福州物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地址及注册资本的批复
· 关于福州隆达典当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推荐给朋友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