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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贫困群众可获得城市医疗救助
[新华网]    2008-05-04 02:48:00    字体显示: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对4类贫困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1万元。

  根据办法规定,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福州市城市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乡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

  据福州市政府负责人介绍,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对其他门诊大病病种治疗费用,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为基数,按60%比例予以救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则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11种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完)(记者沈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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