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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划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5~8元/天
[海峡都市报]    2007-08-22 11:41:00    字体显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津贴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把福建省企业的高温津贴标准划定为5~8元/天,此规定即日起开始在企业实行。此举意味着,在省内执行了10年之久的“防暑降温费”,将首先在企业界画上句号。

  尚未强制执行该标准

  《通知》规定,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的,应按每人每天5~8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高温标准,通知中作出如下表述,“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这句话规定了两类情况,即露天工作≥35℃,或室内工作≥33℃的,企业均应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未明确企业的违规责任,比如若未发或未足额发放,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罚?对此,劳动部门有关专家指出,此通知还属于指导性文件,并未纳入法律法规范畴,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想要进一步维护职工的高温权益,还需呼吁尽快立法。

  不可用物品代替津贴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8年,福建省就对“防暑降温费”作出了具体规定,大致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档,企业职工每天1.5元,机关每月14.3元左右。今年6月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

  福建省此次首先在企业范围内作出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说,“高温津贴”与过去的“防暑降温费”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首先是发放标准,“防暑降温费”在每年的5~9月份,企业都必须按天发足5个月。而高温津贴则必须在特定的温度条件下才予以支付。

  其次是发放形式,“防暑降温费”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物抵”,比如汽水、蜂蜜、菊花茶等物品,而高温津贴只能是现金支付,且不得计入最低工资,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支付。(记者 王勋 实习生 杨乐 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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