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厦门: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办理须知 |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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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备案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备案文件材料的具体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1)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电池产品不予受理备案; (2)对于含汞电池产品(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申请人根据规定到技术中心实施汞含量等专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备案机构凭技术中心出具的《电池产品检测合格确认书》审核并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备案机构不予出具《备案书》; (3)对于不含汞电池产品,备案机构核发《备案书》。 |
| 办理条件 |
(一)产品范围进出口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H.S.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二)申请人范围1、进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进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2、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厦门检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
| 申报材料 |
提交材料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3)电池产品制造商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4)《备案电池产品符合性声明》,即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含汞量的声明以及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文件需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进出口备案电池产品描述》,即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以及单体电池的外观照片或实物;若属于锌-二氧化锰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扣式电池、锌-空气扣式电池,须说明可能影响含汞量的主要材料或部件(文件需盖制造商公章,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6)出口铅酸蓄电池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7)检验检疫备案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申报的文件资料应清晰,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办事流程 |
(一)下载申请表格 请登陆本局网站,进入「检企互动」栏目的「表格下载」中,下载《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 (二)制作申请表格 请完整填写打印《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提供文件材料和样品 提供样品: (1)出口锌-二氧化锰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扣式电池、锌-空气扣式电池等有含汞量限值国家标准的电池产品由管辖的分支机构从生产企业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送交技术中心进行检测。对于出口品牌不同,但电池产品的型号、结构、工艺、配方等一致的电池产品,可抽取代表性型号规格进行检测,并将所覆盖的出口品牌在《抽样/封样/送样清单》中详细列出。对于出口非洲地区等低端市场的原电池产品进行放电性能(MAD符合性)及耐漏液性能检测的样品数由分支机构按GB8897.2的规定抽取一并送交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2)进口锌-二氧化锰电池、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锌-氧化银扣式电池、锌-空气扣式电池和可能含汞、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由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备案机构)。 送样数量: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备案机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品由申请人送交技术中心进行检测。 (3)其它不需检测的电池:提供样品1只。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对体积较大、质量较重、不需检测的电池产品,备案申请人可提供实物照片,照片须清晰显示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标记。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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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如能准确、完整地提交上述申请文件材料、样品及《电池产品检测合格确认书》(须检测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相关规定收取 |
| 受理部门 |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检验监管处 |
| 受理地址 |
厦门市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703室 邮编:361012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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