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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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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旧机电产品备案须知
项目类别
办理依据

  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总局2002年第37号令、2003年第53号令、2003年40号公告,可于http://www.aqsiq.gov.cn国家局网上查阅。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一式二份,申请人核盖公章)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发货人注册登记文件如果是中、英文以外的文字,必须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书上的发货人名称地址须与所提供的资料一致)。
  (4)备案资料还应提供电子版《进口旧机电备案统计表》(填写该表蓝色栏目部分),发送到xmciq_jdc@xmciq.gov.cn邮箱《进口旧机电备案统计表》请在http://www.xmciq.gov.cn表格下载处下载)。
  (5)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机电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人可以同时出具办理进口许可证承诺书,在许可证未办结前先办理旧机电备案)

  (2)备案许可结论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申请人可查阅http://www.xmciq.gov.cn机电检验栏目的《装运前检验须知》。
  (3)所提供的备案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确认

办事流程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进口旧机电备案作为行政许可,其办理程序和时限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进口旧机电备案作为行政许可,其办理程序和时限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5个工作日内
  (2)审批:20个工作日内
  (3)送达:10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 机电处地址:东渡(商检站)国检大厦703室,咨询联系电话5675647
联系人 佘小姐
监督投诉  
·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 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 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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