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厦门: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名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
| 办理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明;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检测条件;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产品符合相应的危险品包装容器(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2.5升以下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标准。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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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厦门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认证监管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如果申请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认证监管处可预受理,然后安排人员进行抽样,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待型式试验报告补全后正式受理) (三)受理申请后,认证监管处安排考核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进行文件及生产现场考核。考核完成后考核组长向认证监管处提交考核资料,由认证监管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认证监管处将考核材料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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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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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认证监管处另行通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和证书费500元/证。产品检测和专家现场考核费按规定收取。 |
| 受理部门 |
受理机构:厦门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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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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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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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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