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厦门:出口商品注册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
| 办理条件 |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3.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
| 申报材料 |
(一)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书一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厦门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认证监管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如果申请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认证监管处预受理后安排人员进行抽样,申请产品送交指定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待型式试验报告补全后正式受理) (三)受理申请后,认证监管处按规定安排考核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完成后考核组长向认证监管处提交考核资料,认证监管处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认证监管处另行通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包括质量许可考核注册和证书费500元和附件所列样品检测费。 |
| 受理部门 |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