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4号局长令) |
| 办理条件 |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4、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
| 申报材料 |
1、《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2、代理报检声明(见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5、代理报检企业的印章印模; 6、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 办事流程 |
1、申请单位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厦门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4、初步审查合格的,由厦门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批意见。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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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审核和评审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每年一般进行一至二次,每次的申请时间为一个月。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注册登记费每个代理报检单位500元。 |
| 受理部门 |
受理机构: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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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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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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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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