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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门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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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厦门:厦门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办理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5.有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行业标准的卫生设施。
申报材料   1.《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
  5.营业场所平面图。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应当向厦门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或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厦门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或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厦门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或厦门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4.厦门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受理部门 厦门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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