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 办理依据 |
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8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以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11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1]418号) 7、《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的通知》(署监发[2005]244号) 8、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9、《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 办理条件 |
(一)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能够提供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的担保(10万元);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1、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 2、属于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3、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必须获得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4、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6、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7、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详见附件2);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提交本条第2、3、4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复印件; 4、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前方左侧面45o,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 5、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必须获得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提交本条第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
| 办事流程 |
1、运输企业向所在地海关递交本企业及自有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 2、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隶属海关根据直属海关的批复,批准申请的应颁发《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载货登记簿》;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制发《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决定书》、《关于不予批准注册登记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实施年审,年审工作每年5月底前完成; 4、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改装车体等,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运输企业、车辆不再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准载证》等证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部门 |
厦门海关同安办事处 |
| 受理地址 |
同安区银湖路9号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13:00-16:30 (夏时制:13:30-17:00) |
| 联系方式 |
0592-2153226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