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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项目名称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4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85]署货字第1097号)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货字第108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自2005年5月23日起实施)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注:1、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2、目前海关总署正在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监管办法》(已下发监管传〔2005〕184号征求意见),将对本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作进一步细化。

办理条件   1、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
  2、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2、承运企业及船舶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1、承运此项业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应先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船舶负责人填写《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并向船籍港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当事人制发《关于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决定书》(附件2);不予许可的,向当事人制发《关于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决定书》(附件3)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厦门海关监管通关处货管二科
受理地址

  厦门市海后路34号海关大楼7层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0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夏时制:15:00至18:00)
联系方式   0592-21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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