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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4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2001年9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85]署货字第1097号)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货字第108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自2005年5月23日起实施)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注:1、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2、目前海关总署正在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监管办法》(已下发监管传〔2005〕184号征求意见),将对本许可项目的具体实施作进一步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