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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7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04年2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发布,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5、《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说明: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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