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6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自2005年5月23日起实施)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申请人(非居民长期旅客)是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3、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4、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自用物品;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常驻机构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包括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办公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1、身份证件; 2、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附件2);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
| 办事流程 |
1、常驻机构首次进境物品前应先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常驻机构(非居民旅客)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自用物品)申请表,向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3、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为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4、附件5),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凭申请表、海关“批准决定”的批注意见、相关单证到进出境地海关办理进出境物品的具体报关手续。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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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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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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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 |
| 受理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寨上长虹路10号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综合科 |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4:30 |
| 联系方式 |
0592-215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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