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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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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获准进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1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0条、21条、2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6年8月1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自2005年5月23日起实施)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备注:海关总署令第9号适用所有进出境旅客,海关总署令第58号适用的是中国籍进出境旅客。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各关应针对不同身份的入境定居旅客引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办理条件   1、申请人(获准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的旅客。
  2、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为申请人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且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
  3、申请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详见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4、申请进境物品清单;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直接批注“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2),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凭申请表、海关“批准决定”的批注意见,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具体验放手续;
  4、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在境内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当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厦门海关驻邮办事处
受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寨上长虹路10号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综合科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4:30
联系方式   0592-2153008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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