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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1项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9号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20条、21条、22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6年8月1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自2005年5月23日起实施)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备注:海关总署令第9号适用所有进出境旅客,海关总署令第58号适用的是中国籍进出境旅客。在办理相关审批时,各关应针对不同身份的入境定居旅客引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