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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 2、受让方主管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转让申请表》中批注意见,将其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 3、出让方主管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批注“批准决定”,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的批准决定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至受让方主管海关; 5、受让方凭出让方主管海关反馈的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转让申请表》回执联以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监管车辆出售 1、车辆的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常驻人员)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常驻人员)盖章确认的《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 2、主管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批注“批准决定”,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车辆转让的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监管车辆其他后续监管 1、海关对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监管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机构(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常驻机构备案证》(或常驻人员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2、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3、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以及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监管车辆的结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