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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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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设定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0项实施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6月18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自2005年5月23日起实施)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2、申请人(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1)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2)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3)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3、常驻机构根据署令115号第三条第二款进境的监管车辆申请转让的,车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应当超过4年,且只能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
  4、常驻人员根据署令116号第三条第三款进境的监管车辆申请转让的,应当在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后,且只能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者常驻机构,或者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附件1);
  2、出让、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附件2);
  3、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常驻人员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办事流程

   1、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签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
  2、受让方主管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转让申请表》中批注意见,将其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
  3、出让方主管海关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批注“批准决定”,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出让方凭其主管海关的批准决定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至受让方主管海关;
  5、受让方凭出让方主管海关反馈的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转让申请表》回执联以及《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应当补税的机动车辆由受让方向其主管海关依法补缴税款。

  监管车辆出售
  1、车辆的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常驻人员)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常驻人员)盖章确认的《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
  2、主管海关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中批注“批准决定”,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前款车辆转让的规定办理有关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监管车辆其他后续监管
  1、海关对常驻机构(常驻人员)进境监管车辆实行年审制度。常驻机构(常驻人员)应当根据主管海关的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将进境监管车辆驶至指定地点,持《常驻机构备案证》(或常驻人员的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海关年审手续。年审合格后,主管海关在《监管车辆登记证》上加盖年审印章。
  2、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3、经批准撤销的常驻机构,以及任期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监管车辆的结案手续。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厦门海关驻邮办事处
受理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寨上长虹路10号厦门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综合科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冬令时: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4:30
联系方式   0592-2153008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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