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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核

项目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办理条件

  1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2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品行良好;
  4 、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5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6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 3 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申报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 、验资证明;
  4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 、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3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5 、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 6 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

  1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三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一南路 22 号 邮政编码: 350009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电话:0591-83270424    传真: 0591 - 83277696
联系人 黄典湘  郭伟杰  陈晓晶
监督投诉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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