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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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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专利纠纷调解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 办理条件 |
申请调解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3、请求人或被请求人至少有一方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申报材料 |
请求书正本一份及相关证据,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 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事实依据和理由。 |
| 办事流程 |

1、省知识产权局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2、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省知识产权局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3、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省知识产权局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省知识产权局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省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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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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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一南路 22 号 邮政编码: 350009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 83270424 |
| 联系人 |
黄典湘 郭伟杰 陈晓晶 |
| 监督投诉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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