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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项目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办理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报材料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请求书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上述1、2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涉嫌侵权证据
  1.被请求人工商登记资料;
  2.涉嫌侵权样品(涉嫌侵权产品);
  3.生产、使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公证书等)。
  上述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五、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办事流程

  1、省知识产权局接到请求书,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
  3、被请求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的,省知识产权局应在7日内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副本。
  4、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省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一南路 22 号 邮政编码: 350009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联系方式 电话:0591 83270424
联系人 郭伟杰  黄典湘  陈晓晶
监督投诉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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