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申报材料 |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请求书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上述1、2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涉嫌侵权证据 1.被请求人工商登记资料; 2.涉嫌侵权样品(涉嫌侵权产品); 3.生产、使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如销售发票、收据、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公证书等)。 上述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五、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
| 办事流程 |

1、省知识产权局接到请求书,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省知识产权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 3、被请求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的,省知识产权局应在7日内向请求人送达答辩书副本。 4、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省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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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五一南路 22 号 邮政编码: 350009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 83270424 |
| 联系人 |
郭伟杰 黄典湘 陈晓晶 |
| 监督投诉 |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