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专利申请受理(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收取专利费用)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
| 办理条件 |
一、可受理的专利申请 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二、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 1、PCT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文件; 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费用。 |
| 申报材料 |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3、使用中文; 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5、请求书中应当具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申请人地址; 6、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7、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明确或者可以确定。 二、专利费用缴纳方式 1、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 2、通过面交方式缴纳费用的应填写《缴费清单》。 3、通过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中写明寄款人姓名、地址和邮编,在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等;必要的请传真并电话确认。信息不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汇款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 汇款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 邮政编码:350003 4、通过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将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专利收费收据》接收人姓名、地址、邮编和银行进账单等传真到代办处,并电话确认。信息不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 帐 号:672083626610001 |
| 办事流程 |
面交或寄交专利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发出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 通过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金额及缴费信息符合要求——发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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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面交当日;寄交1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依据:《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185号) |
| 受理部门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7号 |
| 受理时间 |
上午 8:00—11:30 下午14:30—17:00(6月1日-9月30日15:00—17:30) 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
| 联系方式 |
电 话:0591—83276607 传 真:0591—83275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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