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复查)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2007年12月29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质检量[2004]2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1、具有合法经营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基本条件: (1)、固定生产场所,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定设施等;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3)、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合格的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符合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出厂检定人员; (5)、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
| 申报材料 |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3份 申请单位 盖章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各1份 发证单位 查验证件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复印件 1份 发证单位 查验 |
| 办事流程 |
开始->受理->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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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发改价格[2005]711号) 考核费——每个型号150元,每个系列1500元,证书费10元。 |
| 受理部门 |
省质监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 |
|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0591-87841832 |
| 联系人 |
林勇 |
| 监督投诉 |
0591-87840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