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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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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重新启用)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办理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报材料   1、压力容器重新启用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单位 盖章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定检合格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原件 1份 申请单位 原件核对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定检合格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办事流程 受理-->审批-->发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质监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72565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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