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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报停)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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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报停)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办理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报材料
1、压力容器停用申请
原件 1份 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拟停用一年以上的,封存设备后30天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登记证上交登记机关保存。
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原件 1份 申请单位 拟停用一年以上的,封存设备后30天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登记证上交登记机关保存。
办事流程
受理-->审批-->发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省质监局
受理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72565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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