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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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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九条 
办理条件   1、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2、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3、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经营申请表
  原件 2份
  2、加盖企业公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营业执照》
  复印件 1份
  3、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原件 1份
  4、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专门人员情况
  原件 1份
  5、企业以及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原件 1份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原件 1份
  7、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原件 1份
  8、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的保证申明
  原件 1份
  9、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办事流程   设区市受理(签署意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组织现场检查→处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局分管领导签发→局领导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药监局
受理地址 设区市局受理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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