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十二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第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本省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进出口企业 |
| 申报材料 |
1、药品出口申请表 原件 2份 2、进口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原件/复印件1份 3、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 复印件 1份 4、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5、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已向省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6、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7、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的保证申明 原件 1份 8、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局行政受理中心→药品安全监管处(形式审查→处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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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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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药监局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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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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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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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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