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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初审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上述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初审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形式审查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即将申请材料送交药品安监技术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形式审查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受理决定 收到药品安监技术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形式审查的资料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送达 自行政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现场检查 对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程序、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等存有异议时,可直接向检查组提出或在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录入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数据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提出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对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的检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及其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和环保局。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通过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备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可从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