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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审批
项目名称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十八条

办理条件   信法取得省局核准的省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原件 1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省局核准经营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3、与定点生产企业签订的意向合同
  原件 1份
  4、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和理由
  5、运输方式、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原件 1份
  6、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的保证申明
  原件 1份
  7、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办事流程 受理-处室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审批时限5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药监局 
受理地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826144-226 
联系人 彭晓霞 
监督投诉 0591-87823825 
· 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法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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