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申请人应为有合法资质的药品检验所、科研、教学单位或药品生产单位。 |
| 申报材料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照品申请表 原件 2份 2、购买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3、特殊药品管理仓储设备、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 原件 1份 4、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1份 5、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的保证申明 原件 1份 6、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原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局行政受理中心→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处领导审核)→局办公室→局分管领导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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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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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药监局 |
| 受理地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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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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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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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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