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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四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条件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2、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批发企业
申报材料

  资料编号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资料编号2、加盖企业公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3、《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资料编号5、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的保证申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6、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以上资料编号顺序排。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应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一式二份,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应加盖企业公章。
  4、申报资料受理后,企业不得自行补充申请。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申请表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下载www.sda.gov.cn,并按要求填报;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是申请的重要资料之一,表内各项应符合填写说明要求。

办事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七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承办人可出具行政许可收件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随申请资料移交药品安全监管处。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核:
  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应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检查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处领导复审。如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处领导复审。审核资料不超过半天。
  (三)许可决定:
  收到药品安全监管处完成资料审核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有效期:一证一次。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要求的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878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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