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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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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

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经省卫生厅同意。
  3、申请单位必须配备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人员不得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申报材料

  资料编号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报告;
  资料编号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份及电子文档;
  资料编号3、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资料编号4、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5、省卫生厅的审核同意意见;
  资料编号6、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
  (1)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2)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资料编号7、拟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
  资料编号8、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或草案);
  资料编号9、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
  资料编号10、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资料编号11、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编号12、法人委托书。

  备注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可从www.sfda.gov.cn下载;

办事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上述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核(包括现场检查):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即将材料移交具体经办同志。
  (三)许可决定:
  收到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经局领导审批,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省局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数量限制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每周一、三、五上午
联系方式  87817394--228
联系人 林冬青
监督投诉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87823825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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