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令))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9号) |
| 办理条件 |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
| 申报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复印件 1份 2、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复印件 1份 3、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原件 1份 4、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原件 1份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原件 1份 6、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复印件 1份 7、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原件 1份 8、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原件 1份 |
| 办事流程 |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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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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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药监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57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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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817394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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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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