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第十一点。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办理条件 |
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 |
| 申报材料 |
1.可以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关业务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学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资料 3.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所用房产证明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4.从事药品招标代理所需相应资金的财务证明 5.专家遴选办法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具备的其它证明资料 |
| 办事流程 |
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征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核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通知书》。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征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核发〈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通知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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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药品市场监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57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817394-206 |
| 联系人 |
黄剑达 |
| 监督投诉 |
法规处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