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三定规定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
| 办理条件 |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申报材料 |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审核——申请人递交经审核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食品安全监察处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省局领导审批——报国家局审核-申请人到受理中心处领取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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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通湖路330号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
| 联系方式 |
0591—87500655转406 |
| 联系人 |
王肃健 |
| 监督投诉 |
法规处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