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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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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三定规定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办理条件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办事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省局审核——申请人递交经审核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食品安全监察处审核出具审查意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省局领导审批——报国家局审核-申请人到受理中心处领取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通湖路330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联系方式 0591—87500655转406
联系人 王肃健
监督投诉 法规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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