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药品广告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
| 办理条件 |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3、依法批准上市的药品(国家规定不予受理发布的药品广告除外)。 |
| 申报材料 |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制件,需经证件持有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签章。 |
| 办事流程 |
广告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将已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发给《药品广告申报决定通知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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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受理部门 |
药品市场监管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屏路57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联系方式 |
0591—87817394-218 |
| 联系人 |
章勇 |
| 监督投诉 |
法规处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