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4)《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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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1)《出版物批发(连锁)企业设立(从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资金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8)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所有复印件均须由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与原件核对、签名并加盖公章。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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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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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社会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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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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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606502 |
| 联系人 |
邱建宏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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