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增加、进口、变更延期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2号、[2005]1号)。 |
| 办理条件 |
(1)申请单位为已合法设立的可录类光盘复制单位; (2)有适应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资金; (3)有适应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与更新需要的复制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可录复制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住址,资金来源和数额,变更内容和理由;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 (5)银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预购设备清单; (8)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文件,申请人持许可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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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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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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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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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6283 |
| 联系人 |
陈良练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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