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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项目名称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6)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2号、[2005]1号)。

办理条件 符合《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5)银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7)预购设备清单。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的申请材料;
  (2)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4)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5)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6)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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