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6)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2号、[200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