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 (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2号、[2005]1号)。 |
| 办理条件 |
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5)银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7)预购设备清单。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经研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登记——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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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新闻出版总署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根据批准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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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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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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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6283 |
| 联系人 |
陈良练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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