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印刷企业印刷境外印刷品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办理条件 |
(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的经营范围; (2)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有关著作权证明文件; (3)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 申报材料 |
(1)《印刷企业承接境外印刷品登记表》; (2)申请书; (3)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印制委托书、加工印制合同书和印件的有关著作权证明文件; (5)印刷设备清单; (6)出版物样品。 所有申报的备案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如属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通知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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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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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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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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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6283 |
| 联系人 |
陈良练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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