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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印刷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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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立印刷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办理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具备2台以上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我省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报材料   (1)内资企业(一式三份)
  ①企业章程;
  ②《印刷企业登记表》;
  ③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④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⑥预购设备清单;
  ⑦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一式四份)
  ①企业章程;
  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③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载明:a.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b.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c.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④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⑥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⑦预购设备清单;
  ⑧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4项所列申请材料;
  (2)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3)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4)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批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6)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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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
· 印刷企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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