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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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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第11号令)。

办理条件   (1)承接制作的必须是按规定在省新闻出版局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2)委托制作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名称、委托人,委托制作产品名称、载体形式等,参见格式文本;
  (2)委托制作的电子出版物内容介绍;
  (3)委托制作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制作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各1份,原件复印件各2份);
  (4)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与委托方或境外客户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书(原件、中文版各1份,原件复印件各2份);
  (5)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6)委托企业、制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7)样品3盘。
办事流程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536687
联系人 谢志荣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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