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核发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 办理条件 |
(1)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确属非卖品或属接受境外委托复制并全部运输出境的。 |
| 申报材料 |
(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身份证号,节目名、数量、容量、内容说明、载体形式、分发方式,复制单位及其地址,参见格式文本; (2)著作权权属申明或授权文书; (3)样品3盘。 |
| 办事流程 |
申请人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发给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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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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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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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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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6687 |
| 联系人 |
谢志荣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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