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核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
| 办理条件 |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编辑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省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 申报材料 |
(一式五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理由,音像出版单位名称、地址,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业务人员、工作场所等事项; (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 (3)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的文件; (4)音像出版单位章程;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熟悉音像出版业务的有关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资金信用证明; (7)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 |
| 办事流程 |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申请材料——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经研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通知申请人——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出版单位持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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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省新闻出版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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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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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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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6687 |
| 联系人 |
谢志荣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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