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
| 办理条件 |
(1)符合《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2)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3)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4)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报社申请设立记者站的书面文件。须说明设立记者站的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2)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3)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影印件; (4)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5)报社出具的符合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6)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和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
| 办事流程 |
由申请设立记者站的报社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有关审核意见报省委宣传部——由省委宣传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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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申请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省新闻出版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有关审核意见报省委宣传部,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设立记者站的主办单位;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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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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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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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32008 |
| 联系人 |
黄正慧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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