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4项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 办理条件 |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纸、期刊 |
| 申报材料 |
1、报社申请设立记者站的书面申请,须说明设立记者站的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原件 2份 2、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原件 2份 3、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报社公章) 复印件 2份 4、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 2份 5、报社出具的符合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原件、复印件 2份 6、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原件 2份 7、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 原件、复印件 2份 |
| 办事流程 |
(1)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社在我省(省会城市)设立记者站的,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市)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的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2)我省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社在我省所辖的地区(市)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的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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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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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新闻出版局 |
| 受理地址 |
福州东水路76号出版大楼 |
|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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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0591-87558447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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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监察室电话:0591-87539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