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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创办审核
项目名称 报纸创办审核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办理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2)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报纸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或编辑专业人员;
  (7)有确定的、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8)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申报材料   (一式五份):
  (1)《报纸出版申请表》;
  (2)拟创办报纸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3)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拟任报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5)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6)报纸出版单位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8)报纸出版单位的章程;
  (9)《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办事流程   设区市辖区内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有关审核意见报省委宣传部,并作出是否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通知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收到批准决定后向省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并持证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设区市辖区内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省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省新闻出版局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有关审核意见报省委宣传部,并作出是否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新闻出版局通知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收到批准决定后向省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并持证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532008
联系人 黄正慧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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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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